安徽中醫藥大學章程
序言
安徽中醫藥大學溯源于1952年創立的安徽省中醫進修班(學校),1959年,安徽省政府正式批準成立安徽中醫學院。1970年,安徽中醫學院并入安徽醫學院。1975年,國家教育部批準恢復安徽中醫學院。2000年,安徽省醫藥學校并入安徽中醫學院。2011年,安徽省政府批準在安徽中醫學院的基礎上組建成立安徽省中醫藥科學院。2013年,經國家教育部批準正式更名為安徽中醫藥大學。2014年,被遴選為安徽省地方特色高水平大學建設單位。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和保障學校依法辦學,規范管理,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中文名稱:安徽中醫藥大學(簡稱“安中醫”)。英文名稱:Anhui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縮寫為AHUCM),學校的國際互聯網域名:http://www.jsfaq.com。
第三條 學校注冊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前江路1號。
學校有四個校區,分別為少荃湖主校區(合肥市前江路1號)、梅山路校區(合肥市梅山路103號)、史河路校區(合肥市史河路45號)、六安路校區(合肥市壽春路300號)。
學校經舉辦者及主管部門同意可根據辦學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 安徽省中醫藥科學院是在安徽中醫藥大學基礎上組建成立,與安徽中醫藥大學實行一個機構兩塊牌子,隸屬省教育廳管理,接受省科技廳、省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業務指導。
第五條 辦學性質:學校為公益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教學、科研、行政及財務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辦學宗旨: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履行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職責,服務國家和人民,推動人類文明進步,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素質中醫藥及其相關人才。
第七條 辦學定位:以人才培養為中心,以本科、研究生教學為主體,以中醫藥學科為依托,實施“質量立校、人才興校、科技強校、特色弘校、文化塑校、開放活校、和諧融?!钡霓k學方略,堅持地方性、有特色、高水平的辦學思路,主動融入安徽地方經濟社會建設、改革與發展大局,積極服務安徽醫藥衛生事業和生物醫藥產業發展,充分彰顯中醫藥學科優勢和地域文化特色,全面構筑中醫藥人才培養、科技創新、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對外交流高地,引領安徽中醫藥事業和產業發展,建設有特色、高水平的中醫藥大學。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八條 學校是安徽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校的行政主管部門為安徽省教育廳。
第九條 舉辦者根據法律、法規,監督學校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規范學校辦學行為,任免學校負責人,考核和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質量,監督學校經費和資產使用情況。
第十條 舉辦者支持學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獨立、自主辦學,為學校提供良好的辦學條件,保障學校辦學經費,維護學校合法權益和良好的辦學環境、辦學秩序。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依據上級規定調節各學科專業招生比例;
(二)自主制定教學計劃、選編教材以及組織實施教學活動,決定學生考試考核標準;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
(三)依據上級規定評聘教師及其他職工,決定教職工的薪酬標準和福利待遇,對教職工實施獎勵或處分;
(四)依據上級規定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及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五)依據上級規定開展與國(境)內外大學、研究機構的交流合作;
(六)依據上級規定設置教育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內部組織機構;
(七)依據上級規定管理和使用國家及地方政府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以及其他由學校合法取得的資產;
(八)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內部事務,開展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等活動,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學校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章 學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三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依據國家發展和社會需要確定人才培養目標,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優化教育教學資源配置,建立和實施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和質量評估監督保障體系,建立健全開放式人才培養體系,為學生全面發展提供優質和個性化教育服務。
第十四條 學校以科技創新為重要職責,堅持學科建設的龍頭地位和科學研究的基礎地位,統籌優化學科結構和布局,加強學科要素與內涵建設,凝煉方向,構筑基地,匯聚隊伍,大力推進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堅持協同創新,開展合作共建,推動產學研協調發展,推動學術進步、科技創新和科研成果轉化,致力于中醫藥現代化。
第十五條 學校以開放辦學為重要戰略,以服務求支持,以貢獻求發展,積極探索為社會發展服務的有效途徑,發展醫療業務,提高醫療水平,積極參與健康服務業發展,開展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不斷增強服務國家和安徽省經濟社會發展以及人類健康事業的能力。
第十六條 學校致力于文化傳承創新,充分發揮中醫藥文化特色優勢,建立體現社會主義特點、時代特征和學校特色的大學文化。堅持以大學文化引領人才培養、學術發展、社會服務及文化傳承創新,繼承和弘揚北華佗、南新安的醫學傳統與特色。
第十七條學校實施普通高等教育,主要開展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積極開展繼續教育、留學生教育和應用技術教育。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依法調整辦學層次、規模與形式。
第十八條 學校的主體學科門類為中醫學、中藥學,中醫學、中西醫結合醫學、中藥學為主干學科。學校積極發展醫學相關學科,促進學科交叉融合,培育拓展新興學科,構建和完善相互支撐、協同發展的學科體系。
第十九條 學校的主體專業門類為醫學、藥學專業,中醫學類、中西醫結合醫學類、中藥學類為主干專業。學校統籌推進醫學類專業與理學、工學、管理學、經濟學、文學類專業的協調發展,構建和完善專業設置、優化、調整的長效機制。
第二十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學??梢婪ㄏ驗樯鐣l展、人類文明進步和本校建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國內外知名人士授予名譽學位或其他榮譽稱號。
第二十一條 學校依法與政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進行符合學校職能的各種合作,積極推進協同創新。
第四章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
第二十二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安徽中醫藥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安徽中醫藥大學代表大會(簡稱學校黨代會)選舉產生。黨委會每屆任期五年,學校黨代會閉會期間,其職責由學校黨委會履行。
第二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安徽中醫藥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茖W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人選。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中國共產黨安徽中醫藥大學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其選舉產生的黨委會作為常設機構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
第二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安徽中醫藥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執紀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黨風廉政和懲治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強化執紀問責,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紀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協助學校黨委組織協調學校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體系,推進校園廉政文化建設,指導校內各部門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二)組織開展對學校各級領導干部履行“一崗雙責”和廉潔自律相關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受理、調查和處理對校內黨組織、黨員在違反黨紀方面的檢舉、反映等;受理校內黨組織、黨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
(四)其他需要紀委處理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行政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學校依據《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和本章程,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保障學術委員會根據其章程統籌行使對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學術委員會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保障教學科研人員和學生在學術事務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提高學術質量。學校學術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其章程行使職權。
學術委員會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負責審議本校教學計劃方案,評定教學成果,評估教學質量,檢查、指導教學管理和教學隊伍建設等重要事項,對教育教學改革和人才培養工作提出咨詢建議。教學指導委員會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產生和行使職權,決定本校學位和名譽學位的授予及撤銷,學位授權學科的設置、變更和撤銷,研究處理學位授予中有爭議的問題及其他有關問題。學位評定委員會按學科或跨學科設置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民主管理學校的基本組織形式。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決議和提案,保障教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制定和修訂的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代表提案辦理情況的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設執行委員會,于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為行使職權。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其他事項按照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執行。學校所屬單位根據相關規定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三十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校學生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依照有關章程開展活動。
學生可基于共同興趣愛好、成長成才需要組建學生社團,依照學校有關規章開展活動。
第三十一條 學校依法設置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各群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履行各自職責。
第三十二條 校內民主黨派基層組織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三條 學校建立社會支持和監督長效機制,根據需要建立相關發展咨詢機構,聘請社會各界人士為學校發展規劃和戰略決策提供意見和支持?!?/span>
第五章教學和科研機構
第三十四條 學校教學工作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根據國家要求、社會需求和辦學實際,自主設置和調整學院及其他需要獨立建制的教學機構。
學院及具有獨立建制的部、所、中心等教學、研究機構在學校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span>
第三十五條 教學院(部)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發展、隊伍建設、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方面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具體職能是:
(一)全面負責教學院(部)教學、科學研究和師生思想政治工作;
(二)按照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制定教學院(部)管理制度;
(三)按照學校的總體發展規劃,提出教學院(部)的專業設置及年度招生計劃;
(四)制定并實施教學院(部)師資隊伍建設、學科建設、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改革計劃;
(五)在學校核定的編制內,提出教學院(部)教職工的調入與調出的計劃或意見,經校長授權,聘任教學院(部)教職工;
(六)考核并評價教學院(部)教職工的工作,負責教學院(部)教職工工作量、獎勵性績效工資的分配;
(七)負責教學院(部)學生管理工作,對教學院(部)學生的獎懲提出具體意見;
(八)管理與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九)負責教學院(部)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資格的推薦工作;
(十)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權利和職能。
第三十六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學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經過黨政聯席會議集體研究決定。黨政聯席會議由學院黨總支和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參加,必要時也可以吸收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學院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制度,涉及學院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以及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重大事項,須經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七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主要負責人,對學院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院長定期向本院全體教職員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學院黨總支、直屬黨支部負責本單位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參與討論決定本單位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做好本單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支持院長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 學校積極支持各級各類科研基地、教學實習實踐基地和非隸屬關系的教學實習醫院的建設,納入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統一規劃,不斷提高其建設水平和質量。
第六章 教職工
第三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條 學校堅持辦學以教師為本,依法對教職工進行聘用、考核、晉升、獎懲等,具體辦法由學?;驅W校授權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另行制定和實施。
第四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的規定享有下列基本權利:
(一)依法開展教學、科研和崗位要求的工作,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參加學術團體,開展學術活動;
(二)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的重大事項,對學校事務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民主管理;
(三)按規定公平地獲得出國(境)學習、進修、交流、訪問的機會,學校鼓勵教職工參與國際合作、在國際學術組織任職;
(四)公平地獲得個人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和學習機會,按其工作職責和貢獻程度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依法領取相應薪酬;
(五)在工作業績、工作能力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地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六)對職稱、待遇、紀律處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提出申訴,并請求處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章程以及學校規章制度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的規定應當履行下列基本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
(二)珍惜愛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三)勤奮工作,恪盡職守,完成規定的教學、科研和其他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保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章程以及學校規章制度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三條 學校建立人事考核制度,對教職工定期進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教職工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教職工培訓制度,促進教職工個人發展。
第四十五條 學校對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與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學校對違反法律法規、學校制度規定和聘用合同約定的教職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四十六條 學校應重視民生工程建設,提供相應的福利待遇,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濟的途徑和機制,按照規定程序受理教職工申訴,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 教職工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退職)條件的,學校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服務。
第四十八條 名譽教授、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客座教授、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人員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學術訪問、進修活動期間,依據相關規定及合同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七章 學生
第四十九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對學校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一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二條 學校建立健全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幫困制度。學校支持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申請助學金、助學貸款、困難補助、減免學費和勤工助學的機會。
第五十三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詢、測試、危機干預等服務,保障學生全面健康成長。
第五十四條 學校為學生全面發展提供必要條件,鼓勵和支持學生參加學術研究、創新創業、社會實踐、志愿服務等活動,提升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第五十五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學校對違反法律法規或學校制度的學生,進行批評教育或依法依規給予相應的處理、處分。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處分、處理的申訴。
第五十六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繼續教育、在職學習等其他受教育者,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及相關協議,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學校倡導學生自我管理,支持學生依法設立社團組織,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逐步建立和完善學生自我管理、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制度。
第八章 學校與社會的關系
第五十七條 學校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法獲取學校信息,并依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八條 學校面向公眾合理有序開放辦學資源。公眾在共享學校辦學資源的同時,應遵守學校相關規定。
第五十九條 學校努力加強與地方政府部門、社區的交流與合作,通過多種方式為所在地方、社區發展服務,并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六十條 學校利用現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樣化辦學方式,開展多種形式的高等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為社會提供多樣化、個性化、高質量的教育服務。
第六十一條 學校與國家部門、地方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成果推廣等方面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與交流。
第六十二條 學校建立校友聯誼會,以多種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資源和社會各界力量,為學校、校友和社會的發展提供支持。
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院系、行業、屆別等特點的校友分會或校友聯誼組織,在校友聯誼會的指導幫助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活動?!?/span>
第六十三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作為面向社會開放式辦學的咨詢監督機構。
理事會參與學校重大事項的咨詢審議,監督學校辦學質量,促進學??茖W民主決策;推動學校與社會的協同合作,促進學校提升辦學水平;通過各種方式爭取辦學資源,支持學校事業發展。
理事會由政府、學校、校友、企業、社會知名人士、理事單位、師生等方面代表組成。
學校黨委書記和校長是理事會的當然成員。
學校通過中外合作辦學、國際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開展國際教育合作,推動國際化發展。
第九章附屬機構與管理
第六十四條 學校依據法律和相關政策設立附屬醫院、附屬門診部、資產經營公司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各附屬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開展業務活動,為學校發展提供支持。
第六十五條 附屬醫院接受學校的領導、業務指導、管理和考評,承擔教學、科研、醫療等任務。直屬附屬醫院黨政領導由學校統一任免。
附屬醫院是學校主要的臨床教學基地,應逐步推行與臨床醫學院合一的辦學模式。
附屬醫院應當切實履行職責,依法辦醫;加強醫療質量管理,持續改進醫療質量;完善人才培養功能,加強教學科研工作和學科隊伍建設,做到醫教研協同發展。
第六十六條 非直屬附屬醫院是學校重要的臨床教學基地,在臨床教學等方面接受學校的指導與考評。非直屬附屬醫院應當按照學校附屬醫院的要求加強建設,不斷提高臨床教科研和管理水平。學校創造條件為非直屬附屬醫院搭建交流合作平臺,促進醫教研協同發展。
第六十七條 其他附屬機構根據機構的性質,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學校支持和鼓勵附屬機構之間及對外的聯絡與合作,優勢互補,資源共享,擴大規模,提高效益。
第十章 財務、資產、后勤
第六十八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制度。學校建立健全財務預算、內部控制、經濟責任、審計監督與管理監督等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六十九條 學校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七十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依法多渠道籌集辦學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資產的管理。
第七十二條 學校依法擁有、保護并合理使用和開發校名、校譽、學校標識、著作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
第七十三條 學校不斷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教學科研服務,為師生員工服務。
第十一章校訓?;?/span>校歌校慶日
第七十四條 校訓:至精至誠惟是惟新。
第七十五條 ?;眨簽殡p圓套圓形徽標,以寶石藍為主色調。以安徽地域特色的徽派建筑(馬頭墻)為形,與蛇杖組成“中”字,內蘊太極、藥葫蘆,外輔以中草藥。蛇杖下方有“1959”字樣,代表學校建校時間;外環上方是郭沫若體的“安徽中醫藥大學”的中文校名,下方為英文校名。
第七十六條 校歌:《青春在飛揚》。
第七十七條 學校校慶日:5月19日。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 依據事業發展,章程可以按程序予以修改完善。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和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由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并報學校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是學校的基本規范,校內其他規章依據本章程制定,與本章程相抵觸的校內其他規定,以本章程為準。學校章程與國家的法律法規沖突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八十條 本章程由中共安徽中醫藥大學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經省教育廳核準批復之日起生效施行。